覺得隨著年紀的增長,可見證的歷史好多。2014年見證了素人選市長還選上了。

2018年見證了素人選市長第二次還連任以及其敗壞的開始…

2019年同志的婚姻開始了法律的保障

2020年見證了新冠肺炎對於全世界的影響以及台灣政府對這場危機的處理如此地有效率

另外就是今年的通姦除罪化。

維護婚姻是普世認可的價值;外遇通姦是大多為世人所不容的。而外遇通姦大多是婚姻敗壞的一個表徵,我這裡用表徵來形容,是因為我不認為通姦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一個因素。通常是婚姻出了問題 (這個問題有很多種,我們舉最常見的男外遇),所以才會向外尋求更想要的感情關係,才會有外遇的情感以及通姦。我個人不認為外遇的同時、婚姻還可以幸福美滿,就是維持著幸福美滿的假象,此婚姻也如同築在沙堡上的高樓,浪來了,就會被沖散了。所以婚姻破裂及外遇通姦的因果關係應為:先婚姻破裂→再外遇通姦。

通姦除罪化是好幾年前就有人提出的理論:

1、因通姦罪大多用在第三者身上而非第二者身上。這變成了大老婆懲罰小三的一個工具。婚姻的維護應是配偶雙方,與第三者無關,所以通姦罪以維護婚姻之名來懲罰小三實屬不合理。曾有一例為女大學生被老師性侵,並被老師妻子告通姦罪且成立,實在不合理。

2、以外遇比例來說:男高於女,但是通姦罪被定罪為女高於男,此乃一種性別不平等之歧現。

3、若通姦罪的目的是為維護婚姻,那應該制定離婚罪而非通姦罪;通不通姦跟婚姻是否維持美好不成一定的關係。

4、通姦罪維反了憲法所付予自由權力。

5、通姦的民事刑責比刑事刑責更有效果,因此認為通姦應從刑法移除

以上是我歸納幾點大家支持廢除的理由。

反對廢除的理由如下:

1、家庭是社會的基礎,維護家庭是國家的責任,不能以婚姻為兩個人之事為理由而認為婚姻不受通姦罪之管束。

2、若以民事賠償來取代刑法,讓人會有「有錢即可外遇」之錯覺

3、若通姦罪不能根除通姦,同理,殺人罪也不能根除殺人,是否要廢除殺人罪?

4、婚姻與性自由本是衝突的,若要進入婚姻即要遵守遊戲規則,不能以憲法之自由來解釋之

5、通姦罪行之有年,廢除之後只有讓性自主更解放而已,無其他好處;一動不如一靜。

我可以想像這個議題跟同志一樣充滿爭議。我身邊年紀較長的都不同意廢除,身邊的人大多是支持廢除的聲音。我個人也是傾向於廢除,光是我想到有人因為被性侵還要被配偶提告這件事情我就覺得太不合理了。婚姻的維持本不應該用外力去束縛,用外力去束縛的關係走不長久,且也不真實。

或許我還是比較認為,人與人的關係本來就是靠心與心的交流,而不是用法律去定義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這種爭議的議題我相信隨著時間過去,接受這樣子觀念的人會越來越多,自然而然就不會變成了一個爭議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藍色胖海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