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聽別人說過,人生在世,最好認識兩種師,一個是醫師,另外一個是律師。嚴格說起來,我身邊沒有很多律師,唯一跟法律最接近的時刻是在美國居住時,室友是法律研究所的。但是那個時候還年輕,不太懂法律的重要。

最近陸陸續續聽了podcast 哇塞心理學,裡面會請到黃志豪律師,就會聊到很深層的法律問題。像是精神病患刺死鐵路警察一審判無罪、二審判13年,兩個差異很大,為什麼?或是殺死小孩的單親媽媽這個社會問題;像是警政署長用餐的餐廳被潑蟑螂而潑蟑螂的人被迅速破案後在媒體上上手銬被逮捕要用什麼法律去逮捕他以及符不符合比例原則?這種之類的法律合理性問題。才讓我對法律有一些認識。

親子共學裡有一批人就是不願意無腦地服從公權力,所以他們會思考如何打破現況或是另僻徒徑。前陣子有一位音樂老師走在中壢火車站附近,因為神情八自然而被警察要求盤查身份證,要是我就乖乖地把身份證給交出去,但是就是有人會認為:我並沒有犯罪,警察沒有權力要求我把身份證拿出來,因此警察以邢法妨害公務罪將她逮捕,而她也被拘留了24小時 (拘留24小時的法源是什麼?)

我從小被教育出來的奴性以及天生個性就不愛鬧事,所以服從公權力是我一貫的作法。若是警察跟我要身份證我就會拿出來給他看。以警察的角度來看若無故不把身份證接收盤查,就是有貓膩,所以值得帶到警局去查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有說警察可以盤查民眾,但是要足夠的理由才能夠行使這個權力);以民眾的角度來說我只是走在街上並沒有犯毒做違法的事情,並非現行犯不需要被盤查。這我還真的分不清倒是誰對誰錯。

我想以現行的法律來說,若民眾想要當一個維護自身權力的人,應該可以不接受盤查,但是就會被拘留24小時,以自己的不方便來維護自己的主權,日後再訴訟說警察過度行使警察權;當然也可以花五分鐘接受盤查,當一個奴性很重的民眾,但是就這樣子了結了不並要的事端。

從我的字裡行間,應該知道我是比較傾向第二種方式的人。


最近同學涉及了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公訴罪,因此無論原告是否和解,檢察官都需審理,審理後會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三種處份。當被告認罪後,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若有肇逃的行為吊銷駕照後三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因此當願意與原告民事和解之後 (賠錢),邢事上還是可能有刑責 (自由刑或是罰金),另外還得吊銷駕照三年。

就我自身的經驗來看,覺得這項法律根本不分情節輕重十分不合理。

被告若完全沒有意識到發生交通事故,要如何停下車來報警處理?

若原告是故意撞上車,然後自行離開現場,之後再報警說對方車肇逃,這樣子如何判斷?

對於一般的民眾,遇到這種事情,好像也只能自認倒楣,所以說若有熟識的律師,會告訴你應該如何進行比較好。有的時候需要律師建議的時候,就花錢請律師吧!為了避免自己不小心承認了肇逃,還真的得吊銷駕照三年,也是很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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