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週,我接到了三張罰單

1、我騎著goshare從巷子右轉大馬路,沒有禮讓在人行道上的行人,被後車拍到,罰款1200元。

2、我開著車,在紅燈時,因為想要急著往前,所以前輪壓到了機車停車區,被後車拍到,罰款900元。

3、我騎著機車,停在路邊使用手機,被後車拍到,罰款1000元。

第一張及第二張我比較沒有爭議,是因為我的確沒有禮讓行人,也的確在紅燈的時候壓到了機車停車區。我認賠繳了罰款。

對於第三張罰單,我內心有許多的不以為然,我並不是在行駛中使用,我也是停在路邊使用,就這樣子被人檢舉而收到了罰單。我深深的不以為然的是法律規定的很籠統,只有說行駛時不能使用,並未說不能停靠在路邊使用。

若我防礙到他人的交通安全,我覺得被檢舉也不冤枉,然而第三張罰單,我停靠在路邊,使用我的手機,為什麼需要被檢舉我實在不能理解。

也因此,我寫了申訴,並不認同這樣子需要被開罰單。但是根據過去的經驗,有滿大的機率會被退件,因為在機車引擎發動的狀態,我在使用手機似乎就是不對的行為。

【內心真正不高興的點】

我不高興的是因為要繳很多罰單嗎?

對於罰單並不是繳不起,也不是會影響到我的生活的地步。但是對於被檢舉,比較多是憤憤不平的感覺。

若我的行為不構成交通安全,為什麼還是會有人想要把他人違規的行為送到交通大隊去檢舉呢?

而且不光是要把行車記錄器裡的檔案取下來,可能還要剪輯一下,然後再送到交通大隊去檢舉。寫下事發的時間地點。

這麼麻煩的事情真的有人要做?

在寫網誌的當下還是覺得很不高興,不高興的點有點像是我被欺負了,但是我不知道是誰。

而我也不想要隨便再找一個人欺負,而只能默默吞下這樣子的悶氣。

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才能看得開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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