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

去年11月30日,送完亮亮去保母家之後,看公司群組訊息才發現我的魚缸的水全部漏了出來。那次水位已經降到極低,低到沉水馬達打不出水來的狀況,所以估計大概有100公升的水被打出魚缸來,起因是因為沉水馬達連接過濾器的水管分開了,所以沉水馬達就拼命地把水往外打如同噴泉一般,想必在十分鐘之內就把所有的水打光留著馬達在空轉。我群組看到消息時大吃一驚,因此在陰雨連綿的台北市想要早一步抵達公司處理,心態上有點急過頭了,左轉上民權大橋時沒有注意到跟我同向的行人,我的左邊後照鏡撞到了行人的右手臂,當下我立馬停下來,正在猶豫要不要下車查看時,透過後視鏡發現行人已經快步離開了。內心還是蹦蹦跳,試著平靜一下自己慌亂的內心。

理論上,我應該要下車查看對方的狀況,眼見民權東路往內湖的車即將綠燈,如同洪水猛獸般的車流即將淹沒我,而我的車已經過了可以靠邊停下來查看的距離,透過後視鏡發現對方離開,我想對方應該沒有想要找我理論的樣子,我就繼續往前走上班去處理滿地的淹水。

這件事情雖然對我的心情有點影響,但是也提醒我無論如何,平靜自己的內心還是很重要的。

過了沒有多久就忘記了。

【通知做筆錄】

爾後家裡的信箱出現了一張掛號通知單,該掛號單是叫我12/23去做筆錄,但是我一直沒有去領,所以也不知道要做筆錄這件事情。直到12/23偵查隊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做筆錄,因為我在11/30行到了行人,對方告我肇事逃逸。聽到做筆錄時我就知道大概是應該是那件事情吧!因此我就跟警察約12/30到松山偵查隊做筆錄。到了約定時間,抵達了松山偵查隊,到了該樓層,找到了該承辦。該承辦讓我在椅子上等了約五分鐘。然後把我請到承辦的電腦前面。

在那之前我已經請教當警察的朋友以及念法律的前室友,兩個人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有點不同,那時候我先相信了當警察朋友的說詞:做筆錄後就會到偵察庭然後就會進行和解,大概就賠錢了事。內心已經知道會賠了一筆錢,只是那筆錢大概多少呢?我同學估大概5000元吧!

做筆錄時,有錄音也有錄影,同時也需要把自己的口罩拿下來確認是我本人。也大致描述了當時的狀況,並且有說明我當下有停下,因為對方已經先行離開,在那個車水馬龍的情況之下,我無法丟下車子冒著危險去把對方找回來。因此並沒有跟對方和解。警察打筆錄完之後,跟我說:日後有任何糾紛還是要報警,若我有報警就不會被告肇逃了。我內心想:若我當時報警,沒有對方還能夠成立嗎?真正肇事逃逸的是對方吧? (爾後從警察朋友那邊得知,對方是行人我告他肇逃是不會成立的)我內心帶著滿滿的疑惑覺得承辦員警是否有點不知道民權東路上班時間的車流量多大,我若把車停在快車道等警察來辦一個沒有乙方的肇逃是否合乎情理?

【後續】

做完筆錄之後,一直都沒有被通知要做什麼處份,一直到4/14,收到了檢察官寄來的和解通知書,洋洋灑灑附上了約十張紙告知和解的好處等等。當時候因為工作上的關係無法如期前往,因此打電話到檢察署請假,負責的辦公室也告知我:「對方也沒有要來和解喔!」我有點意外:「是沒有意願和解還是沒有空前來?」檢察署辦公室的人:「對方說只要是上班時間都無法來。」這句話我覺得有點不高興,仿彿我很閒就可以被你告等著跟你和解一樣。

但是也知道了對方的意向,其實他只是想要拖我進訴訟的泥沼裡,根本不是希望一個道歉或是讓我賠錢了事。原本內心對她的抱歉就轉成了滿滿的不爽。

5月中,接到了傳票,告知即將要在5/23出偵察庭。但是因為疫情大爆發,所以法院的出庭就暫緩了。

【和解】

這段時間,因為莎莎的好友也因為被告肇逃,在沒有請律師的情況之下,並被檢察官誘導說罪行不重,承認了自己有聽到撞到的聲音沒有下車查看,因此最基本的行政罰就是吊銷駕照三年。我在網路上查詢到類似的案件,但是沒有看到法源依據,若有人看到的話可以請告知我一下。也因為她身邊的朋友如此,所以對於我的肇逃才開始比較重視。因為她開始重視,所以我才開始動用自己的關係請問了朋友的朋友Ben,他是為律師開了一間事務所。

他花了一些時間跟我解釋,並且告知我現在的策略不要太被動等檢察官通知,應該試著主動一點告知檢察官說我想要和解的意願。也因為我撥了電話給承辦我案子的檢察官,並且告知我有意願和解,但是沒有對方的聯絡方式,是否可以請問應該如何做?接電話的辦公室人員告知可以寫「刑事陳報狀」表達自己想要和解的意願。所以我立馬寫了寄掛號出去。

大概六月初的時候,檢察官致電說對方可以和解,只要我答應捐款給徐園長護生園就可以。我早有耳聞護生園是救助流浪狗,所以能把這筆錢拿去贊助我也覺得很好。所以也就立馬捐款,並且列印了我付款的證明,再傳真給檢察官。(接到對方訴求的時候,還有點意外。我還想說會不會是詐騙,但是上網核對過帳號沒錯的確是徐園長護生園的)

也因為如此,七月初的時候,就收到了不起訴的公文。大意是說根據檢察官看現場監控,我所描述的狀況符合現場監控,並不符合對方所控(對方陳述她有在現場等我,但是我沒下車,所以她才離開),所以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同時我也表達了我和解的意願,同時我也達到了對方和解的條件,因此我的案子以不起訴處份。


去年11月撞到對方,對方先離開我其實抱著滿滿的歉意的,12月通知我去做筆錄時我還覺得頗好的,要是能夠有機會到調解委員會碰到面,希望能夠好好的道歉。(這一切都是來自於我個人對於對方沒有惡意的想像) 莎莎覺得對方一定是想要敲詐一筆金額,所以才會在離開現場之後,又跑去警局報案。我個人覺得對方也有可能只是回家之後被家人勸說應該要給對方一個教訓,所以叫當事人去警局備案等等。無論如何,我也不知道對方的想法,所以這個道歉一直在我的心中無法釋懷。

因為肇事逃逸是公訴罪,換言之,當對方在警局備案的時候,就會一定會進入偵察階段,至於會不會起訴加害人,要看檢察官對於現場的了解,以及看雙方和解的意願。所以若沒有太嚴重的傷害,最好能夠在警局就當場和解,而不會再進到下一個階段跑到偵察流程。(這個符合我另外一個朋友的狀況,在警局面對面和解之後就不會進入了檢察體系) 我原本以為的算到了偵察階段,若雙方有民事上的和解,應該也不會進入起訴的狀況。沒想到莎莎同學因為已經承認了自己有肇事逃逸,雖然已經跟對方和解了,還是會起訴的後續,以及後續的行政罰。

所以若日後有進入偵察階段,還是需要請問一下律師應該怎麼處置比較好。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若在公開場合說了不合乎自己利益的言語是會削弱自己證詞的可信度,以及也無法再翻盤了。

結論:

1、若能夠不要有車禍就不要有車禍

2、萬一發生了車禍就算車水馬龍對方都跑了,還是報警備案以示負責

3、萬一被別人告肇逃需要到警局做筆錄,千萬要先詢問律師的意見,說不知道就堅持不知道到底。萬一一開始說不知道後,後來又說知道,就會被人質疑是在逃避刑責。若能夠在警局和解就不要再往上送到檢察署去了

4、萬一到檢察署去,可以請一位律師陪同 (大概是我一個月的薪水),至少事前會有底應該要怎麼應答,律師會幫你想策略等等,不會落到最糟的狀況去

簡單記錄一下這一整個過程,以及自己的心情。最好開車都還是要小心,再怎麼急也不要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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